|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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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 莱州龙海货运有限公司 烟台宏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赔付原告莱州龙海货运有限公司保险金195881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该款项直接付至莱州龙海货运有限公司账户,收款人:莱州龙海货运有限公司,收款账号:3700******680,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莱州支行三山岛分理处)。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2元,减半收取214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2141元款直接给付原告莱州龙海货运有限公司(付至原告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交纳上诉费4282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莱州支行,账号:3700******6106,收款单位:莱州市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