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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市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欠款3082800元及违约金、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11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合肥市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主张债权支付的保全担保费1400元、律师费45000元; 三、被告合肥市雄瑞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婺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法红酒业有限公司、浙江展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67号蜀鑫雅苑11幢104室(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被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合不动产权第0060498号)的折价、拍卖、变卖款项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8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898元,由被告合肥市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雄瑞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婺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法红酒业有限公司、浙江展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