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德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德阳市华峰农机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 成都扬春仁商贸有限公司 南充华峰农机有限公司 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福建一华电机有限公司 重庆港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福安市华尔电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731086.10元、展期担保费203875元以及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违约金共计162946.04元,并支付以731086.1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175倍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 二、被告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案律师费30000元、差旅费5000元; 三、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金村香格里拉·含湖居1号房产(房产证号:105房地证2009字第02298:**地证2009字第**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对被告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质的对德阳市华峰农机有限公司、福安市华尔电机有限公司、福建一华电机有限公司、南充华峰农机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000万元在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被告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94元,减半收取8947元,由被告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