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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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 四川佳祥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5月31日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GSBC20141805260001的《吸附塔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吸附塔买卖合同》违约金5665248元、《换热器买卖合同》违约金288000元,共计5953248元; 三、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项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368元,由原告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30368元,由被告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被告四川佳祥物流有限公司承担4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