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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保险金85738元给原告罗定市大发环保水泥砖厂。 驳回原告罗定市大发环保水泥砖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定市大发环保水泥砖厂负担2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负担9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