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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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顺迈广建材有限公司 肇庆广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肇庆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顺迈广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数额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31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顺迈广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6元,财产保全费1039元,合共341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