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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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 广西合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进度款787027.5元; 二、被告广西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进度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787027.5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11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 三、被告广西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5月10日前向原告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983926.18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249元,由被告广西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前述裁判主文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4-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