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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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泉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黔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522执保194号 王德权、吕荣仙、刘后笔、王定灏、王爱星、王一馨、王睿洁、济宁泉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王德权、刘厚笔等诉被告济宁泉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贵州黔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依据(2020)黔0522民初32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对被告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现将该执保案件办理情况通知如下: 已对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告济宁泉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在1293326元限额内予以保全,足额保全。 已被告济宁泉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12辆车辆予以查封。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