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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平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济宁金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7)鲁0883民初573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原审被告邹城市平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济宁金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申诉人***借款本金60万元; 三、原审被告***、原审被告邹城市平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济宁金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应当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被申诉人***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审被告***、原审被告邹城市平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济宁金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申诉人***已垫付,原审被告***、邹城市平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济宁金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给付被申诉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1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