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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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中凯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鑫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8)皖0705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即“铜陵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在其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驳回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工程款507371.44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2197元,减半收取6098.5元,鉴定费32594.68元,合计38693.18元,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23650元,***负担15043.18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7元由***负担5021元,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53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