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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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博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贵州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赤水市爱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内江市博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分销服务费62,400.00元; 二、由被告贵州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内江市博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内江市博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0.00元,减半收取1,155.00元,由被告贵州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