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黔力重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黔力重工有限公司租赁费和进出场费五万元(¥50000.00),并从2018年3月16日起以尚欠的租赁费和进出场费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至费用结清时止。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01元,财产保全费9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方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