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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口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桥西区华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
怀安县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雅丰普罗旺斯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怀安县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共计2599496.4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本金2299496.43元、月息2%自2019年2月18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本金300000元、月息2%自2019年7月23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家口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24元,依法减半收取15462元,由被告***、怀安县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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