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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天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天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中连续二日登载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本院将依据原告***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陕西天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天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负担570元(已交纳),由被告陕西天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5元,鉴于原告***已经交纳该笔费用,被告陕西天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28
发布日期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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