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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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8民初4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上海商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新疆天山奇豆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57790元; 三、上诉人上海商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新疆天山奇豆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71588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新疆天山奇豆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6.87元,合计22954.87元,由上诉人上海商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839元,由被上诉人新疆天山奇豆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115.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