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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西部(银川)通用航空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西部(银川)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西部(银川)通用航空飞机制造有限公司、西部(银川)通用航空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费3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西部(银川)通用航空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西部(银川)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西部(银川)通用航空飞机制造有限公司、西部(银川)通用航空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