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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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瑾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060635元; 二、被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3060635元范围内对***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鉴定费32280元由二被告内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入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 |
| 裁判日期 | 2020-7-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