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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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杜尔伯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杜尔伯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9922.3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按照月利率7.77‰计算;以299922.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按照月利率7.77‰计算;以299922.3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1.655‰计算,扣除被告于2019年3月29日已偿还原告的利息55011.6元); 二、原告黑龙江杜尔伯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享有的房屋所有权(坐落于:林甸县林甸镇东南街齐市华东综合楼,房屋建筑面积323.34平方米,产权证号:林甸县房权:林甸县房权房权证林字第**、国用2008第**、变卖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和本案案件受理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杜尔伯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