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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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8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443.04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4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时给付原告,剩余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