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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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桂林市恭城金茶江实业有限公司 桂林市恭城金茶江粮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桂林市恭城金茶江粮油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为54000元,之后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 案件受理费258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1290元,由被告桂林市恭城金茶江粮油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判决书确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