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信阳市上浦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02民初7049号 原告***,****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程保军,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信阳市上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75116893B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大别山商场号楼附楼六层。 法定代表人朱顽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信阳市上浦置业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海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饶静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