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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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际金仓储有限公司 商丘市万象面粉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丘市睢阳区支行 河南万象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商丘市万象面粉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丘市睢阳区支行借款本金64539949.33元及利息2064061.66元(含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9年4月22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丘市睢阳区支行对办理抵押登记的属于河南万象食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以及存储于商丘市万象面粉有限公司仓库内8617.75吨、8775吨、8800吨混合麦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字0040号、0055号、0065号、0077号、0014号、0016号、003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借款本金64539949.33元及利息(含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未得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万象食品有限公司对字0040号、0055号、0065号、003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借款本金31854435.42元及利息(含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未得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商丘市际金仓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丘市睢阳区支行损失3000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7639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商丘市万象面粉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