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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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城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921157.62元(截至2019年3月2日止,2019年3月3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80元,减半收取计19240元,由被告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