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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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郓城胜利玻璃有限公司 山东郓城元大化纤有限公司 郓城县东方化纤有限公司 郓城汇美包装有限公司 山东郓城天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郓城县东方化纤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79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郓城县东方化纤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105443.1元、罚息319648.87元、复利10534.37元(截至2020年3月17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郓城县东方化纤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借款利息(以本金798万元、利息105443.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山东郓城胜利玻璃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元大化纤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天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郓城汇美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条确定的付款义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0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郓城县东方化纤有限公司、山东郓城胜利玻璃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元大化纤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天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郓城汇美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