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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寿光龙海船务有限公司4,450,000元; 二、被告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寿光龙海船务有限公司运费852,087.65元; 三、被告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寿光龙海船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四、被告广东钻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寿光龙海船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00元,由原告寿光龙海船务有限公司负担4,513元,由被告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负担48,58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反诉原告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