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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庐江县华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4民初652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宏,庐江县柯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庐江县华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义华。

被告: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孝敏。

原告***与被告庐江县华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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