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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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华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4民初652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宏,庐江县柯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庐江县华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义华。 被告: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孝敏。 原告***与被告庐江县华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