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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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电电力河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许昌中核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州建设有限公司 禹州市黄土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电电力河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马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博爱路**。 法定代表人:马景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禹州市黄土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宗理,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许昌中核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莲城大道滨河名郡****。 法定代表人:马海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乔保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 法定代表人:韩冰,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国电电力河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州建设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禹州市黄土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许昌中核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0民初1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电电力河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国电电力河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国电电力河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