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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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湘南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宁德市安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安市赛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湖南湘南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8549.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计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此后的计息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驳回湖南湘南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28元,由湖南湘南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由福安市赛岐镇人民政府负担50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