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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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泰市伟佳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市伟佳木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0000元。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