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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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智汇蠕墨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山东鑫昊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智汇蠕墨新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对被告山东鑫昊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借款本息共计10937217.09(具体为:1、Z1603LN1560767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截止到2018年3月8日的利息债权共计623314.59元;2、编号为Z1703LN1563790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90万元,及截止到2018年3月8日的利息413902.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山东智汇蠕墨新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鑫昊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对本判决第一项下债务中借款本息共计10937217.09对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债权;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在被告山东鑫昊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的受偿及基于本判决第一条受偿的数额,总额不得超过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数额;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23.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92423.00元,由被告山东智汇蠕墨新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