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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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鑫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山市标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825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变更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82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标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83210.32元; 三、变更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82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中山市标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赔偿款593087.33元,鉴定费120000元,共计713087.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8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873元,由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819元,中山市标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054元;一审反诉费减半收取13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950元,由中山市标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4189.5元,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76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696元,由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3450元,由中山市标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22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