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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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圣王家具有限公司 巨野润隆木业有限公司 巨野金凯利木业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巨野润隆木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5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巨野润隆木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利息383799.16元,罚息6477.09元(截止2017年10月11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巨野润隆木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巨野润隆木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费用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被告巨野圣王家具有限公司、巨野金凯利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四条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03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巨野润隆木业有限公司、巨野圣王家具有限公司、巨野金凯利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5037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