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德州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91民初206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申芳(曾用名申一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德州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申芳、德州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四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3日,被告***、申芳、鼎泰公司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元用于德州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建厂使用,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按月付息,由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依约支付了800000元借款,四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四被告只偿还了部分利息,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16年11月29日,四被告最后一次向原告支付利息3000元,此后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四被告的行为极大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且无被告***具体身份信息;二、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信息,与本院联系的***(****年*月**日出生,住***。 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莹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婷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