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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35743643元及利息[以35743643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24737元,由***负担348465元,***负担762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4737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