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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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76422.6元(详见赔偿清单),依法由被告天安德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100元,由被告人寿德州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64322.6元;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内容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53元,由被告***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