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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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苏州市胥江消防设备厂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81016.5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苏州市胥江消防设备厂人民币11777.6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138元,被告苏州市胥江消防设备厂负担512元,被告苏州市胥江消防设备厂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苏州市胥江消防设备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