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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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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2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

二、威海盛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威海盛安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1765.5元及利息(其中以218582.06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251765.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51765.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威海盛安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86元,威海盛安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14元,威海盛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072元;鉴定费3580元,威海盛安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威海盛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各负担1790元。威海盛安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438元,由威海盛安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01元,威海盛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137元;威海盛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334元,由威海盛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155元,威海盛安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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