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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河建设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窦维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下欠工程款391180元,并自2016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欠付被告窦维均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

三、被告巢湖市重点工程管理局应在欠付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10元,减半收取3905元,由被告窦维均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7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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