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租金318838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4312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8日起计付至2018年4月16日止,以318838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7日起计付至付清款日止,计算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此前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占有使用费63767.60元; 驳回原告重庆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37.14元,减半收取计7868.57元,由原告重庆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负担3934元,由被告***负担3934.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