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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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铭新汇耀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浩广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浩广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铭新汇耀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1993383.8元; 二、被告重庆浩广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铭新汇耀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违约金199338.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94元,由原告重庆铭新汇耀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2661元,由被告重庆浩广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1533元(被告承担部分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案款时一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