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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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五洲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贷款本金35,653.69元,支付截止2019年2月24日的利息3846.37元、罚息4131.45元,合计43,631.51元及之后的利息(自2019年2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罚息月利率6.6375‰计算); 二、延吉五洲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新五洲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元,减半收取计445.50元,由***、延吉五洲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新五洲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