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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4民初4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4民初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利息:1.以4806714.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6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以4806714.6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811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3111元,由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111元,由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10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9460元,由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一审鉴定费30万元,由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万元,由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63元,由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720元,由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23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