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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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鑫育隆饲料有限公司 沈阳瀚毅世家服装有限公司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瀚毅世家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洪支行借款本金2899997.6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为止,利息按照合同利率上浮30%计算); 二、被告***与***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洪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03元,由被告沈阳瀚毅世家服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