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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梁山县京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的经济损失204494.8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范围内赔偿5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剩余经济损失199494.87元的50%计款99747.44元,合计104747.4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7.42元,减半收取计2183.71元,由原告负担1067.71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116元,梁山县京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款项可汇至本院。本院开户银行:X4,户名:莱州市人民法院,账号:X5。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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