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借款612162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15年7月7日起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息随本清。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40元,减半收取8620元,由原告***负担620元,被告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