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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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敦煌市欣惠仁药店 和田市带维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敦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色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20827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47460元;以上两项共计68287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色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213556.96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三、色某返还吾某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四、鉴定费2600元,由***承担1820元、吾某承担78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五、驳回色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5元(色某已预交),由***负担4616元,吾某负担19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