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支行行借款本金余额41636.53元,以及截止2019年3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1658.46元; 二、被告***自2019年3月23日起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支行借款利息及罚息、复利; 上述两项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若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元,公告送达费7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