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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靖西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百色市通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179万元(利息计算: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7年1月24日计至2019年10月29日,减去已还利息7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被告广西靖西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若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广西古鼎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嘉士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嘉士城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古鼎香茶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古鼎香茶业有限公司、广西田阳古鼎香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宁明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靖西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9665元,由被告广西靖西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广西古鼎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嘉士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嘉士城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古鼎香茶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古鼎香茶业有限公司、广西田阳古鼎香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宁明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