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保丰置业(大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丰置业(大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已付房款总额48783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被告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保丰置业(大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