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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恒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一运(包头)运销有限公司
常熟市悦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常熟市悦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货款8673852.36元;

二、若被告常熟市悦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有权对出票人为中铁一运(包头)运销有限公司、收票人为上海麒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号码分别为***220309975239(票据金额100万元)、***220309975263(票据金额100万元)、***220309975298(票据金额500万元)、***220309975247(票据金额100万元)、***220309975302(票据金额500万元)、***220309975319(票据金额500万元)、***220309975335(票据金额500万元)、***220309975343(票据金额500万元)、***220309975351(票据金额500万元)、***220309975360(票据金额500万元)、***220309975394(票据金额500万元)的11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实现所得款项在8673852.36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常熟市悦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暂计至判决之日的逾期违约金808884.92元(自2020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8673852.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

四、被告常熟市悦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0元;

五、被告常熟市悦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7680元;

六、驳回原告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099元,由被告常熟市悦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20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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